我國 《民事訴訟法》第六十作條規(guī)定:“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。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,可以提交復制品、照片、副本、記錄本。”但是,復印件能否作為定案依據是有條件限制的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<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>若干問題的意見》第七十八條規(guī)定:“證據材料為復制件,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,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,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,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。”
據此,在原件證據材料丟失的情況下,在向法庭提供復印件的同時,還應當提供知情人、見證人等有關證據。所提供的知情人、見證人必須與提供人無利害關系。